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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5/4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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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沪民初号

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BRITA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森州陶努史坦茵镇海因里希赫兹大街XXX号(HEINRICH-HERTZ-STRASSE4。

法定代表人:施恒勇(HANNSJOCHENSIEGRIST),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懿,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碧然德净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卢德嘉(RUEDIGERKRAEGE),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懿,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华学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BRITAGMBH)(以下简称碧然德公司)、碧然德净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碧然德公司)与被告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点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年5月8日、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碧然德公司、上海碧然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懿、赵奕,被告康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碧然德公司、上海碧然德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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