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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1 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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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期,有一些新闻同行、通讯员、新闻爱好者和新闻传播院校的在校学生,在采访编辑圈(ID:jzbjnxs)后台留言,咨询如何申领考取新闻记者证。为此,采访编辑圈小编对国家相关*策进行了搜集整理,为广大粉丝准备了一份与申领换发新闻记者证有关的文件包。并根据小编对相关*策的研究理解,现将有关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一、新闻机构是指哪些单位?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纳入试点核发新闻记者证的新闻网站等具有新闻采编资质的单位。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2.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新闻信息的其他人员;3.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以及没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辑人员。三、新闻机构的有些工作人员也不发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中*务、行*、后勤、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2.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行*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限制从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四、新闻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才可以申领换发新闻记者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闻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3.在新闻单位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或经新闻单位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4.与新闻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5.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6.新闻采编人员岗位培训考试成绩合格,或具有新闻、播音主持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五、新闻采编从业资格与新闻采编人员岗位培训考试不是一回事请大家注意,新闻采编从业资格与新闻采编人员岗位培训考试是两回事。申领换发新闻记者证,二者缺一不可。就广播电视行业的新闻采编人员来说,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是指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证和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这两个资格考试由国家广电总局每年组织一次,个人先网上预报名,再现场确认缴费。一般是8月份报名,0月份考试,具体以当年国家广电总局通知为准。考试合格的,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合格证。新闻采编人员岗位培训考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采取通过“学习强国”手机客户端“新闻采编学习”栏目考试系统进行考试和线下考试两种方式进行,考试为闭卷考试。以下为与申领换发新闻记者证有关的文件包:文件一:《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文件二:《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文件三:《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文件四:《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年新闻采编人员岗位培训考试的通知》文件一:《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府网站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记者证的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三条 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境内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新闻记者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部门认定;广播、电影、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 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第六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第二章 申领与核发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负责审核本行*区域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
  第八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机构向新闻出版行*部门申请领取。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由新闻机构如实填写并提交《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以及每个申领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从业资格证(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申报材料。
  第九条 新闻机构中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
  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新闻机构中*务、行*、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者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新闻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以及没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辑人员;
  (四)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行*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十一条 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领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 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其中,地、市、州、盟所属新闻机构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经地、市、州、盟新闻出版行*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
  第十三条 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经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在地、市、州、盟设立的记者站,申领新闻记者证应报当地新闻出版行*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
  新闻机构记者站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新闻机构及记者站名称。
  第十四条 解放*总*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五条 除解放*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记者证申领、审核、发放和注销工作统一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六条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第十七条 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第十八条 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第十九条 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
  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条 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应在离岗前主动交回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应立即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及时将收回的新闻记者证交由新闻出版行*部门销毁。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证因污损、残破等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新闻机构持原证到发证机关更换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保留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新闻记者证遗失后,持证人须立即向新闻机构报告,新闻机构须立即办理注销手续,并在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
  需要重新补办新闻记者证的,可在刊登公告一周后到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 新闻机构撤销,其原已申领的新闻记者证同时注销。该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收回作废的新闻记者证,交由发证机关销毁。
  第二十四条 采访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作一次性临时采访证件,临时采访证件的发放范围必须为新闻记者证的合法持有人,并随新闻记者证一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新闻记者证每五年统一换发一次。新闻记者证换发的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以及解放*总*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
  第二十七条 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须履行对所属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属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编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闻机构须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新闻记者应及时调查处理。
  新闻机构应建立健全新闻记者持证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不得聘用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新闻机构每年应定期公示新闻记者证持有人名单和新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网址和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公众核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被采访人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对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等途径核验新闻记者证、核实记者身份,并对新闻记者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第三十一条 新闻记者涉嫌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新闻出版总署可以视其涉嫌违法的情形,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中止其新闻记者证使用,并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以及解放*总*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解放*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工作。
  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每年月开始,3月5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和解放*总*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须在3月3日前,将年度核验报告报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的,由发证机
  第三十三条 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由新闻机构自查,填写《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表》,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新闻出版行*部门依法核验。年度核验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持证人员是否仍具备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所有条件;
  (二)检查持证人员本年度内是否出现违法行为;
  (三)检查持证人员的登记信息是否变更。
  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行*部门核发年度核验标签,并粘贴到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位置,新闻记者证的有效期以年度核验标签的时间为准。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
  第三十四条 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公开检讨;
  (三)责令改正;
  (四)中止新闻记者证使用;
  (五)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本条所列行*措施可以并用。
  第三十五条 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第三十六条 新闻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严格审核采编人员资格或者擅自扩大发证范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监管责任、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或者违规聘用有关人员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公示或公布有关信息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
  (十)对本新闻机构工作人员出现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新闻记者因违法活动被吊销新闻记者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新闻记者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申领新闻记者证。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新闻机构的人员在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年0月5日起施行。年月0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文件二:《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来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2号)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是申请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第三条资格考试由广电总局组织实施,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第四条资格考试遵循合法规范、公平公正、方便应考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广电总局设立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司),负责全国资格考试工作。省级广播电视行*部门设立相应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本行*区域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第六条广电总局资格考试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资格考试科目,发布考试大纲和公告;(二)组建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并指导其工作;(三)监督、指导省级广播电视行*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工作;(四)审定年度资格考试试卷,组织阅卷;(五)公布资格考试成绩;(六)确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七)其他有关工作。第七条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写考试大纲;(二)为资格考试题库提供试题;(三)拟制年度资格考试试卷及其标准答案;(四)其他有关工作。第八条省级广播电视行*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行*区域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方案;(二)组织报名,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发放准考证;(三)负责本行*区域资格考试的考点、考场设置等工作;(四)发放资格考试成绩单和合格证书,接受考生查询;(五)其他有关工作。第三章报名及考试第九条凡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纪、*纪开除处分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第十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现场报名时,应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身份、学历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报名表、交纳考试费。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对其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一条资格考试依据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考试费。第十二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就近办理报名手续。第十三条经审查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广播电视行*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发给准考证。第十四条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第十五条资格考试由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第十六条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试、计算机考试或口试等方式进行。第十七条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获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第十八条单科考试合格的成绩,可保留至下一考试年度。第四章试卷第十九条资格考试命题应遵循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第二十条资格考试试卷从资格考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第二十一条资格考试试卷与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同时确定。第二十二条资格考试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试卷应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定点单位印制,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运送、保管。第二十三条资格考试试卷、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国家秘密。第二十四条参加命题的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签署保密承诺书,不得从事妨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第五章考务第二十五条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方式在受理报名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六条资格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在考试结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广电总局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第二十七条应考人员对资格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提出,省级广播电视行*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八条因特殊原因取消或延期举行资格考试,应向社会公告。第六章纪律第二十九条应考人员应遵守资格考试规定和考场规则,有违反考试规定和考场规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相关科目成绩、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取消下一年度考试资格等处理。第三十条应考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当场记录其姓名、准考证号、情节,并告知当事人;监考人员应将违反考场规则的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第三十一条对违反考试规定和考场规则的应考人员给予取消相关考试科目成绩处理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考试规定和考场规则的应考人员给予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取消下一年度考试资格处理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广电总局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三条应考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场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提出,省级广播电视行*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四条任何行*机关或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第三十五条在组织实施资格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因工作需要,经广电总局同意,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9月3日起施行。文件三:《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年3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以下为《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全文: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第一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第二条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奠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严格保守*和国家秘密。报道违纪违法案件,要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报道的*治效果、社会效果。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策。采编民族宗教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策和相关法规。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临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辩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第三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第四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敬业奉献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文风,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形式和手段,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第五条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如遇以下情形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播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2.新闻采编人员采访报道涉及地区系本人出生地、曾长期工作或生活所在地;3.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属于素有往来的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4.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存在具体的经济、名誉等利益关系。第六条新闻单位各级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社社长、记者站站长等),实行任期轮岗制和任职回避制。任职满8年的,应轮岗交流或易地安排。新闻采编人员不得被派往本人出生地、曾长期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担任分社社长或记者站站长。第七条新闻采编人员要杜绝各种有偿新闻行为。不得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从事与职业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新闻单位或经济组织兼职取酬。第八条新闻采编人员要严格执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规定。不得以记者、编辑、审稿人、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等身份拉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换取广告,不得以变相新闻形式刊播广告内容,不得为经营谋利操纵新闻报道。新闻采编人员不得以订阅报刊为条件进行新闻报道,不得直接要求被采访报道单位或个人订阅报刊,更不得以批评曝光为由强迫被采访报道单位或个人订阅报刊、投放广告或提供赞助。第九条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记者证件管理和使用。公开的新闻采访必须出示经新闻出版单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由国家新闻出版行*主管部门核发的记者证件。对使用假记者证或冒充记者的人员要严肃查处。新闻单位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方便群众监督。第十条对违规违纪的新闻采编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和纪律严肃查处。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记者证。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国主要新闻单位试行,其他新闻单位参照试行。文件四:《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年新闻采编人员岗位培训考试的通知》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年新闻采编人员岗位培训考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委*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规范新闻记者证管理,提高新闻记者素养,加强新闻记者队伍建设,现决定在年全国统一换发新版新闻记者证之前,对全国新闻单位的采编人员开展岗位培训考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试时间
  新闻采编人员岗位考试时间为年0月28日至月0日,如考试不合格或未能按时参加考试,可参加统一补考,补考时间为月20日至30日。0月27日前,各新闻单位应按要求自行组织完成培训。
  二、培训考试对象
  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纳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4家中央主要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持新闻记者证记者和年月日前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参加培训考试。考试合格且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可按程序申领新版新闻记者证。考试合格但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待换证结束后再按程序申领新版新闻记者证。
  具有新闻、播音主持专业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人员可免予考试。
  三、培训考试内容
  培训考试内容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伦理与*策法规、新闻采编业务等部分。相关内容可参考“学习强国”PC端的“新闻采编学习”专栏。为保证培训考试效果,“学习强国”手机客户端“我的”板块“新闻采编学习”栏目提供了题库练习,新闻采编人员务必认真练习。考试试题包含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及判断题,每份考卷随机生成。每场考试时间为60分钟,共00道题,满分00分,合格分数线80分。考试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
  四、培训考试方式
  本次培训考试采取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考试为闭卷考试。
  培训由各新闻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完成,培训主要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自测相结合、理论学习和交流研讨相结合的形式,可通过邀请专家授课、名记者名编辑讲实践经验、优秀新闻采编人员讲工作经验、汇报学习体会等多种方式确保培训效果。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已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完成认证,需参加线上考试的新闻单位,要在规定考试时间段内自行组织所属新闻采编人员通过“学习强国”手机客户端“新闻采编学习”栏目考试系统进行考试和补考,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组织多场次考试和补考,具体时间、地点、总场次自定,每场考试人数不限,全部考试工作须于年月30日前完成。新闻单位和考生应于考前在中国记者网公告栏认真查看《年新闻采编人员岗位考试手册》。
  无法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进行认证且确实不具备线上考试条件的新闻单位,须于0月28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出线下考试申请,由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后于月0日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线下考试时间、考务要求等事项另行通知。
  五、培训考试管理要求
  各新闻单位应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设立培训考试考务办公室,新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担任小组组长,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小组副组长,人事、*委、纪检等部门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作为小组成员并组成办公室,负责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制定具体的培训考试实施方案和考务管理规定,做好集中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操作培训、考场的选定和管理、考场无线网络配置、监考人员的选派和培训、举报处理等各项考务工作。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查看《年新闻采编人员岗位考试手册》。
  各新闻单位须认真执行闭卷考试规定,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每场考试应全程录音录像,考试结束后须由监考人员填写《监考记录单》(见附件),音像资料及《监考记录单》由新闻单位留存备查。如现场发现考生存在作弊行为,应取消其年新闻采编人员岗位考试资格。如事后发现考生作弊,经审查确认后,应作废其考试成绩并取消年新闻采编人员岗位考试资格。存在考试作弊行为的,须填报《考生违规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并加盖新闻单位公章,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国家新闻出版署。
  六、培训考试组织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全国新闻单位新闻采编人员岗位培训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统一管理和解释工作。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承担对本地区新闻单位培训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中央各新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新闻单位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中央*委*治工作部宣传局负责*队系统新闻单位培训考试工作。根据要求,各新闻单位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培训考试工作。
  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中央各新闻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制定工作方案,作出安排部署;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公布监督举报方式,及时开展督察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展培训、考试作弊等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新闻单位和人员,要进行曝光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考试结果
  (一)线上考试结束时,考试成绩即时自动生成并从考试页面弹出,考生当即获知考试成绩。考试结束后,可通过所在新闻单位学习组织管理员查询成绩。“学习强国”手机客户端“新闻采编学习”栏目也将提供成绩查询,考生可自行查询个人考试情况。线下考试成绩由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公布结果。
  (二)考生如对个人成绩存在异议,中央新闻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地方新闻单位人员由新闻单位向其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
  (三)各新闻单位的学习组织管理员可登录管理系统后台(study.xuexi.cn)查看本组织内考生的考试成绩。
  八、报送要求
  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中央各新闻单位主管部门要就岗位培训考试开展情况(包括监督检查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于年2月3日前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电子版发送至kaowubgs

26.
  特此通知。
  附件:监考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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