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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宜春楼市白皮书楼盘活动不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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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地/产/环/境

6月

宜春

楼市*策

、加快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江西出台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建建〔0〕7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经济发展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09〕55号)、《江西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00〕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工程咨询服务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领域加快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破解工程咨询市场供需矛盾,创新工程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着力破除制度性障碍,加快培育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增强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与我省投资咨询和建筑市场相适应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体系;创新投资决策机制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诚信评价体系;实施人才发展战略,培养与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实现我省工程咨询服务行业组织结构调整与资源优化组合;力争到05年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

二、工作任务

(三)重视投资咨询。投资决策环节在项目建设程序中具有统领作用,对项目顺利实施、有效控制和高效利用投资至关重要。鼓励投资者在投资决策环节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增强决策论证的协调性。落实项目单位投资决策自主权和主体责任,鼓励项目单位加强可行性研究,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策、行*审批中要求的专项评价评估等一并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提高决策科学化。鼓励工程咨询单位牵头提供或会同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联合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各地要建立并联审批、联合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并通过通用综合性咨询成果、审查一套综合性申报材料,提高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的操作性。

(四)加强项目引导。各地要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促进投资决策科学化,以全过程工程咨询推动完善建设工程组织方式。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总体策划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工程合同法务、PPP咨询、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及验收移交等全部或部分业务打包委托。*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要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EPC项目、PPP项目和装配式建筑项目要积极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积极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

(五)支持企业转型。各地要积极引导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咨询单位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能力,为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投资决策环节和工程建设实施环节提供不同层面的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服务。除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外,咨询单位可根据市场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

(六)注重团队能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咨询单位承担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的,应当充分发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作用,鼓励其作为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项目负责人,提高统筹服务水平;承担工程建设环节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业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设立项目咨询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在合同中明确人员安排。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承担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领域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七)强化责任义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咨询项目负总责,承担相应法定责任和合同约定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咨询单位提供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并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不能与同一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之间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也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八)创新委托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投资咨询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设单位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后,在委托范围内的服务内容,不再另行单独委托其他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应采用综合评估方式确定中标单位,探索对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评定分离的评标方式,避免采取降低咨询服务酬金的方式进行市场竞争,禁止恶意低价市场竞争行为。依法不需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实施。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直接委托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建设单位应与咨询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可用于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

(九)探索计费模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列支,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与咨询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服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进行约定;也可依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鼓励咨询单位通过优化设计方案节约工程投资。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十)完善制度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积极改革创新,逐步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适应的招投标监督、施工许可、合同备案、过程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整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要大胆实践、勇于探索,建立起相应的规章制度体系。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编制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积累咨询服务实践经验,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及标准。大力开发和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资源,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保障。

(十一)重视人才培养。省、市积极探索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库。咨询单位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适应的规章制度,通过校企合作、行业研究、开展国际交流等方式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撑。鼓励并支持我省工程咨询单位与国内外著名的工程顾问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通过合作与交流,拓展视野,提高业务水平,提升企业工程咨询服务竞争力。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推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做好*策指导,加强与财*、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要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着力研究和解决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推进;要建立健全评估机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认真总结经验,适时调整相关*策;要创新管理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各地招标、采购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设单位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方式发包。

(十三)发挥协会作用。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大力培养专业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服务能力;通过市场调研及综合评估发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等信息,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积极协助*府开展相关*策和标准体系研究,引导工程咨询单位提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

(十四)强化宣传示范。各地要深入宣传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知度,特别是增进建设单位的认可度,营造支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要通过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逐步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做法,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健康发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0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促进县城高质量发展——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决策部署,以绿色低碳理念引领县城高质量发展,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深入阐述了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重要意义

《意见》指出,县城是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节点,是推进城乡绿色发展的重要载体。以县城为载体的就地城镇化是我国城镇化的重要特色。县域农业转移人口和返乡农民工在县城安家定居的需求日益增加,提高县城建设质量,增强对县域的综合服务能力,对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县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县城面貌发生巨大变化。同时,县城规模布局、密度强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人居环境质量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迫切需要转变照搬城市的开发建设方式,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推动县城提质增效,提升县城承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意见》明确了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有关要求

《意见》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从0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有关要求。

一是严守县城建设安全底线。县城建设要统筹发展与安全,明确县城建设安全底线要求。县城新建建筑应选择在安全、适宜的地段进行建设。

二是控制县城建设密度和强度。县城建设应疏密有度、错落有致、合理布局,既要防止盲目进行高密度高强度开发,又要防止摊大饼式无序蔓延,合理控制县城建成区人口密度、县城建成区的建筑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三是限制县城民用建筑高度。县城民用建筑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鼓励新建多层住宅安装电梯。县城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8层。确需建设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消防应急、市*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加强50米以上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四是县城建设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县城建设应融入自然,顺应原有地形地貌,不挖山,不填河湖,不破坏原有的山水环境,保持山水脉络和自然风貌。保护修复河湖缓冲带和河流自然弯曲度。实现县城风貌与周边山水林田湖草沙自然生态系统、农林牧业景观有机融合。

五是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县城新建建筑要落实基本级绿色建筑要求,鼓励发展星级绿色建筑。加快推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节水标准,加强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不断提高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发展装配式钢结构等新型建造方式,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提升县城能源使用效率,大力发展适应当地资源禀赋和需求的可再生能源。

六是建设绿色节约型基础设施。县城基础设施建设要适合本地特点,以小型化、分散化、生态化方式为主,降低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倡导大分散与小区域集中相结合的基础设施布局方式,减少输配管线建设和运行成本,并与周边自然生态环境有机融合。构建县城绿色能源体系。

七是加强县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护传承县城历史文化和风貌,保存传统街区整体格局和原有街巷网络。不拆历史建筑、不破坏历史环境,保护好古树名木。及时认定公布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城片区、建筑和水利工程,实施挂牌测绘建档,确保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大文物保护修缮力度,促进文物开放利用。

八是建设绿色低碳交通系统。打造适宜步行的县城交通体系,建设连续通畅的步行道网络,确保步行道通行安全。鼓励县城建设连续安全的自行车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九是营造人性化公共环境。严格控制县城广场规模,鼓励建设便于居民就近使用的公共空间。控制县城道路宽度,因地制宜采取防噪声措施。推行“窄马路、密路网、小街区”,打造县城宜人的空间尺度。

十是推行以街区为单元的统筹建设方式。合理确定县城居住区规模,探索以街区为单元统筹建设公共服务、商业服务、文化体育等设施,加强公共空间场所建设,打造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

三、《意见》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组织实施

《意见》强调,要根据县城常住人口规模、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功能定位等因素,因地制宜组织落实,不搞“一刀切”。一是明确适用范围,细化落实措施。《意见》要求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县城建设实际情况明确适用范围,特别是位于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的县城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绿色低碳建设,并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具体措施,细化有关要求,可进一步提高标准,但不能降低底线要求。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意见》要求各地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建立激励机制,强化*策支持,有关部门在当地*委*府领导下,加强部门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实施工作。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三是积极开展试点。《意见》提出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县城开展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好的经验模式。有关部门将在乡村建设评价中对县城绿色低碳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指导各地加大工作力度,持续提升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来源:中国建设报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自0年7月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改革目标。自0年7月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0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三)法律、行*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0年全国版)》(见附件)分类实施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0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见附件)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省级人民*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决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地方性法规、地方*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级人民*府统筹确定改革方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5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清单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省级审改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务服务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三)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0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平台和系统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三)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一)健全改革工作机制。国务院推进*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商务部负责指导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策的衔接。省级人民*府对本地区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审改、市场监管、司法行*、商务(自贸办)等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加强改革法治保障。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配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改革举措,推动修改法律、行*法规有关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配合相关改革试点举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7部法律有关规定,暂时调整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部行*法规有关规定(见附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府要根据法律、行*法规的调整情况,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0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暂时调整适用法律、行*法规有关规定情况开展中期评估。

(三)抓好改革实施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要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以省为单位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改革*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本通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人民*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来源:中国*府网

4、江西明确!50%以上土地出让收益要用于农业农村!

近日,江西印发《江西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到“十四五”期末,全省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真正实现“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实施意见》提到,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情况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将对市、县(区)*府主要负责同志开展约谈。

什么是土地出让收入?

是指地方*府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计提方式和比例

全省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0%以上计提。0-05年,各设区市每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不得低于4.5%、5.5%、7%、8.5%、0%(含省级统筹部分),“十四五”期内比例高于上述目标的设区市,必须保持比例稳定。

计提的土地出让收入重点用于哪些方面?

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等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文件原文

江西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0〕9号

各市、县(区)人民*府,省*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用于“三农”的重要指示精神,拓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资金来源,根据中央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经省*府同意,决定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到“十四五”期末,全省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真正实现“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一、明确计提方式和比例。

全省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0%以上计提。0-05年,各设区市每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不得低于4.5%、5.5%、7%、8.5%、0%(含省级统筹部分),“十四五”期内比例高于上述目标的设区市,必须保持比例稳定。省级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考核各设区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具体考核办法由省财*厅另行制定。(省财*厅牵头,各设区市*府属地负责)

二、建立统筹调剂机制。

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区)*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级*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十四五”期间,省*府继续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的资金,在全省范围内调剂,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县、粮食主产县、财力薄弱县(市、区)乡村振兴,注重脱贫县与其他县(市、区)在资金投入上的平衡。落实中央按现行规定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0%的*策。省财*按照现行*策继续统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省财*厅牵头,各市、县〔区〕*府属地负责)

三、实行分类计提。

各设区市可综合依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农业人口情况及农业农村工作任务情况,对所辖县(市、区)设定差异化计提标准,但全市总体上要实现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逐步达到50%以上的目标要求。(省财*厅牵头,各设区市*府属地负责)

四、做好相关*策衔接。

打破原有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统一计提、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接,持续加大各级财*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避免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产生挤出效应,确保对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增加。统筹处理好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与防范化解地方*府债务风险的关系。(省财*厅牵头,各市、县〔区〕*府属地负责)

五、科学界定支出范围。

各地计提的土地出让收入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等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以及市、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实际用于农业农村的部分,计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府专项债券。(省财*厅牵头,各市、县〔区〕*府属地负责)

六、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

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核算办法,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允许将已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继续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严禁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坚决制止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行为。(省财*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府属地负责)

七、强化考核监督。

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情况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对市、县(区)*府主要负责同志开展约谈。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重点审计土地出让相关*策的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成本核算、支出范围,以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等。依托全国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加强管理,实现收支实时监控。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省委农办、省财*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府属地负责)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委农办、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相关事项,经常性开展调度,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委农办负责会同农业农村、财*部门组织开展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地用好相关资金;财*部门负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收支对账审核和日常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强对土地出让的宏观调控,完善地价管理和内部征管机制,及时足额收缴土地出让收入;审计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审计。各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把握土地征收、收储、供应节奏,保持土地出让收入和收益总体稳定。各地每年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投入比例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情况。(省委农办、省财*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府属地负责)

0年6月5日

来源:江西省人民*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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