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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方资讯保护知识产权,润方律师代理ld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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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背景

蒲江仙阁酒历史悠久,始于秦汉,兴于唐宋,渊远流长。同治年间蒲江人开宗立业,建立私人酿酒作坊,百余年酿酒传承从无间断。近年来仙阁酒收获了大量荣誉:年,仙阁牌54度特曲在首展中国食品博览会上获得博览会银奖;年,仙阁牌产品在“天府食品博览会”上获成都市人民*府颁发的奖章;年,仙阁牌特曲被蒲江县工商局、浦江县消协评为消费者喜爱商品……仙阁酒在当地名气很大,“仙阁”牌商标多次被当地工商行*机关认定为“蒲江县知名商标”。

(老)仙阁公司成立于年,前身可追溯至四川省国营蒲江酒厂。年,(老)仙阁公司注册了号“仙阁及图”商标,即现在广泛使用的“仙阁”商标。

在年,(老)仙阁公司出于经营策略上的考虑将“仙阁”商标转让给了蜀鑫公司。同年,(老)仙阁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自此以后,在当地享有盛名的“仙阁”酒,它的生产、经营、销售、推广等工作都由蜀鑫公司及关联公司一手推动。

本案的引证商标“仙阁”

年,(老)仙阁公司的股东李某创设了(新)仙阁公司,并申请注册了号“鹤山仙阁及图”商标,以仙阁酒业的名义开展生产经营。该公司在生产的酒类产品上大量使用“仙阁”元素,包括“仙阁”商标、仙阁图案、“仙阁珍品”“仙阁特曲”文字等。

润方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见到的侵权产品(左)

年,蜀鑫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宣告“鹤山仙阁”商标无效。自此,蜀鑫公司和(新)仙阁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纠纷正式打响。蜀鑫公司委托润方律师事务所处理相关事宜,并指定龙冠中、李泓甫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1行*诉讼胜诉,侵权商标被确认无效

年9月25日,商评委作出了商评字第号裁定,认定“鹤山仙阁”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近似商标,对其作出了无效宣告。裁定作出后,李某作为“鹤山仙阁”的商标持有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诉讼,要求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该无效宣告——如果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则“鹤山仙阁”就能继续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这对“仙阁”商标的持有人蜀鑫公司是极为不利的。

润方律师龙冠中、李泓甫作为蜀鑫公司的代理人前往北京出庭应诉。经过润方律师的努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年4月12日作出()京73行初号判决,驳回了李承林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鹤山仙阁”商标对“仙阁”商标构成近似,“鹤山仙阁”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应予撤销,因此判决驳回了李承林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鹤山仙阁”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仙阁”,而“鹤山”作为地名显著性较弱,诉争商标整体上未形成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的含义,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两近似商标共存于同种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主体、从而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鹤山仙阁”商标与在先注册的“鹤山”商标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商评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的无效宣告合法。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二审;二审法院经书面审理后于年9月29日作出()京行终号判决,维持了原判。自此,“鹤山仙阁”商标被确实地宣告无效,侵权人不得再继续使用该商标。自此,“鹤山仙阁”商标被确实地宣告无效,侵权人不得再继续使用该商标。

2民事诉讼胜诉,侵权人支付赔偿

在将侵权商标无效化之后,蜀鑫公司进一步向(新)仙阁公司及李某提起了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诉讼。润方律师龙冠中、李泓甫作为蜀鑫公司的代理人进行诉讼。最终,该案历经成都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蜀鑫公司的主张均获得了支持。

一审中,成都中院确认了“鹤山仙阁”商标对“仙阁”商标构成侵权,同时认定被告(新)仙阁公司、李某的行为既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混淆行为。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应停止使用“鹤山仙阁”商标、变更企业名称、在《成都商报》上刊登声明、赔偿蜀鑫公司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及合理开支。因损失难以确定,法院最终综合考虑侵权人的销量、涉案品牌的知名度等因素酌定确定本案赔偿金额为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新)仙阁公司、李某提起了上诉,并提交了七组“新证据”。但除了蜀鑫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工商信息及年报之外,上诉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均未被法院采信。经过审理,省高院除对赔偿金额做了酌定调整之外(二审法院考虑侵权人有主动更换商品包装的情节,将赔偿金调整为63万余元),维持了成都中院的其他判决。最终,省高院于年3月26日作出()川知民终15号判决,判决(新)仙阁公司及李某停止使用“鹤山仙阁”商标、变更企业名称、在《成都商报》上刊登声明、赔偿蜀鑫公司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及合理开支。

判决生效后,(新)仙阁公司及李某于年4月27日主动向蜀鑫公司支付了侵权损害赔偿金63万元、合理开支元、诉讼费及保全费元,判决书中确定的其他义务也正在履行中。自此,历时了四年,历经了申请商标无效程序、行*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个阶段,本案终于圆满落下了帷幕!

律师简介

龙冠中律师

龙冠中律师,年开始律师执业,现为润方*府与公共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成都市律师协会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年润方“优秀青年律师”。龙冠中律师对行*法及行*诉讼事务、民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现聚焦*府立法、公司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商标权及商标保护等方面的专业研究和纠纷解决。

李泓甫律师

李泓甫律师于年9月加入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后,参与了大量有重大影响力的诉讼、非诉案件。处理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大案、疑案,先后为数十项投融资项目、公司并购提供尽职调查、模式设计、风险防范方案等全程法律服务。李泓甫律师现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法律顾问单位主要承办律师。结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五年前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内容分散于不同章节。如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已经作为单独一节,被写入“十四五”规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中。这预示着知识产权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知识产权保护被提上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纲要》指出,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执法,健全仲裁、调解、公证和维权援助体系,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自年起就将“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定为知识产权宣传周,全国都将举办宣传周活动。此次知识产权宣传周,最高院动作频频:4月22日,最高院召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年)》以及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4月23日,最高院发布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就年11月18日起施行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证据规定》作出解读。4月25日,最高院发布了《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从最高院年审结的件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了55件典型案件,归纳出了63个有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被写入“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当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对民族未来的保护。润方律师为保护知识产权贡献自己的力量,既体现了不负客户嘱托的本分,又凸显了助力强国发展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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