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然德有限公司(BRITAGMBH)、碧然德净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案号()沪民初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
审 判 长
李国泉
审 判 员
李 岚
人民陪审员
马晓风
书记员谢亚男当事人
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BRITA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森州陶努史坦茵镇海因里希赫兹大街XXX号(HEINRICH-HERTZ-STRASSE4。
法定代表人:施恒勇(HANNSJOCHENSIEGRIST),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懿,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碧然德净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卢德嘉(RUEDIGERKRAEGE),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懿,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华学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侵害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BRITAGMBH)享有的第号“BRITA”、第GXXXXXXX号“BRITA”、第XXXXXXX号“碧然德”、第GXXXXXXX号“碧然德”(第11类)、第G号“Maxtra”、第G号“Marella”、第G号“Elemaris”、第G号“BRITA+点阵图+扇形图”、第G号点阵图形以及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BRITAGMBH)享有的第GXXXXXXX号“碧然德”(第35类)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被告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BRITAGMBH)、碧然德净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
四、被告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非中缝版面连续3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五、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BRITAGMBH)、碧然德净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时间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年8月30日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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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泉
审 判 员
李 岚
人民陪审员
马晓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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